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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67號

聲請人
麒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沅泓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永春分│98年2月28日 │120,477元 │EN0000000 │ ││ │劉佳芳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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