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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77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股票│1   │1000│
├──┼──────────┼────────┼──┼──┼──┤
│002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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