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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松鈞陳秀貞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99號

聲請人
展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799號 │├──┬────────┬────────┬──────┬────────┬─────┤│編號│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001 │鼎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8年2月28日 │110,825元 │QD0000000 ││ │藍榮福 │城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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