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57號
- 聲請人
- 欣振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5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支票號碼 │├──┼─────────┼────────┼───────┼─────┼─────┤│001 │恆茂電料行 賴加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00元 │98年3月5日│LS0000000 ││ │ │龍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