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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76號

聲請人
新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7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001 │新耀光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6月15日 │5,460元 │CD0000000 ││ │ 乙○○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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