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76號
- 聲請人
- 新耀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7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001 │新耀光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6月15日 │5,460元 │CD0000000 ││ │ 乙○○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