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80號
- 聲請人
- 威華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證券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六七五號公示催告,附表編號二至七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編號二至六)、九十八年十月八日(編號七)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至於附表編號一部分,本院上開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大紀元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九十八年四月九日,是至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屆滿三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本應於同年十月八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同年十月九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本院收狀戳章為憑,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之部分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五百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威華格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總部│8,865元 │98年3月31日 │ZC0000000 │3個月 │ │ │ 乙○○ │分行 │ │ │ │ │ ├──┼─────────┼────────┼─────────┼───────────┼────────┼────────────┤ │002 │威華格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總部│37,328元 │98年4月10日 │ZC0000000 │4個月 │ │ │ 乙○○ │分行 │ │ │ │ │ ├──┼─────────┼────────┼─────────┼───────────┼────────┼────────────┤ │003 │威華格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總部│21,000元 │98年4月15日 │ZC0000000 │4個月 │ │ │ 乙○○ │分行 │ │ │ │ │ ├──┼─────────┼────────┼─────────┼───────────┼────────┼────────────┤ │004 │威華格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總部│49,665元 │98年4月10日 │ZC0000000 │4個月 │ │ │ 乙○○ │分行 │ │ │ │ │ ├──┼─────────┼────────┼─────────┼───────────┼────────┼────────────┤ │005 │威華格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總部│30,355元 │98年4月15日 │ZC0000000 │4個月 │ │ │ 乙○○ │分行 │ │ │ │ │ ├──┼─────────┼────────┼─────────┼───────────┼────────┼────────────┤ │006 │威華格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總部│376,995元 │98年4月15日 │ZC0000000 │4個月 │ │ │ 乙○○ │分行 │ │ │ │ │ ├──┼─────────┼────────┼─────────┼───────────┼────────┼────────────┤ │007 │威華格國際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總部│49,842元 │98年6月30日 │ZC0000000 │6個月 │ │ │ 乙○○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