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周祖民余明賢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聲請人
班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

三、經查: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雖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9日將之登載於都會時報全國版公告,惟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該報之全國版公告,將附表所示證券之「票據種類」誤載為「支票」,是其登載之內容與本院於98年6月2日所作成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尚屬有間,則聲請人上開誤載之登報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票據種類│申報權利期間│├──┼──────┼──────┼───────┼──────┼─────┼────┼──────┤│001 │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19,432元 │98年5月10日 │RC0000000 │本票 │3個月 ││ │有限公司 │古亭分行 │ │ │ │ │ │├──┼──────┼──────┼───────┼──────┼─────┼────┼──────┤│002 │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72,765元 │98年6月25日 │RC0000000 │本票 │4個月 ││ │有限公司 │古亭分行 │ │ │ │ │ │├──┼──────┼──────┼───────┼──────┼─────┼────┼──────┤│003 │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19,431元 │98年6月25日 │RC0000000 │本票 │4個月 ││ │有限公司 │古亭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