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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請人
日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96年11月12日          │5,149元           │CC0000000       │    │
│    │司  周昀昭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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