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95號
- 聲請人
- 長揚停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95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 ││ │ │ │(新台幣)│ │ │期日屆滿 │├──┼──────┼────┼─────┼──────┼─────┼──────┤│001 │利築公寓大廈│永豐商業│4,000元 │98年4月30日 │AB0000000 │98年8月23日 ││ │管理維護 │銀行忠孝│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2 │利築公寓大廈│永豐商業│4,000元 │98年5月30日 │AB0000000 │98年9月23日 ││ │管理維護 │銀行忠孝│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3 │利築公寓大廈│永豐商業│4,000元 │98年6月30日 │AB0000000 │98年10月23日││ │管理維護 │銀行忠孝│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