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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95號

聲請人
長揚停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95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 ││ │ │ │(新台幣)│ │ │期日屆滿 │├──┼──────┼────┼─────┼──────┼─────┼──────┤│001 │利築公寓大廈│永豐商業│4,000元 │98年4月30日 │AB0000000 │98年8月23日 ││ │管理維護 │銀行忠孝│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2 │利築公寓大廈│永豐商業│4,000元 │98年5月30日 │AB0000000 │98年9月23日 ││ │管理維護 │銀行忠孝│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003 │利築公寓大廈│永豐商業│4,000元 │98年6月30日 │AB0000000 │98年10月23日││ │管理維護 │銀行忠孝│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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