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01號
- 聲請人
- 卅八頭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0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卅八頭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98年5月30日 │3,353元 │BW0000000 ││ │司 乙○○ │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