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44號
- 聲請人
- 新興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4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98年5月25日 │27,668元 │WT0000000 │ ││ │司 郭文慶 │貿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