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00號
- 聲請人
- 生活情報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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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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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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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98年7月20日 │30,000元 │PQ0000000 │ │
│ │限公司 王耀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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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航達旅行社股份有限│花旗(台灣)商業銀│98年7月28日 │50,000元 │0000000 │ │
│ │公司 朱德旺 │行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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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98年8月31日 │1,936元 │EN0000000 │ │
│ │司 陳日陞 │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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