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科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2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沐隆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97年1月10日 │441,000元 │BN0000000 ││ │限公司 茆燦光│銀行台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