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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請人
興裕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4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01 │民視文化│安泰商業銀行中崙分│ 47,586元 │97年8月15日 │AR0000000 ││ │事業有限│行 │ │ │ ││ │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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