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忠衛工程有限公司羅│台北富邦銀行萬隆│750,000元 │97年8月31日 │WL0000000 ││ │治明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