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國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懋騏企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雙園│23,094元 │97年9月10日 │AB0000000 │5個月 │ │ │ │分行 │ │ │ │ │ ├──┼─────────┼────────┼─────────┼───────────┼────────┼──────┤ │002 │冠順印刷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944元 │97年7月31日 │BW0000000 │3個月 │ │ │司 │古亭分行 │ │ │ │ │ ├──┼─────────┼────────┼─────────┼───────────┼────────┼──────┤ │003 │商鉅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286元 │97年8月10日 │AV0000000 │4個月 │ │ │ │萬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