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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請人
國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懋騏企業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雙園│23,094元          │97年9月10日           │AB0000000       │5個月       │
│    │                  │分行            │                  │                      │                │            │
├──┼─────────┼────────┼─────────┼───────────┼────────┼──────┤
│002 │冠順印刷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944元           │97年7月31日           │BW0000000       │3個月       │
│    │司                │古亭分行        │                  │                      │                │            │
├──┼─────────┼────────┼─────────┼───────────┼────────┼──────┤
│003 │商鉅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286元          │97年8月10日           │AV0000000       │4個月       │
│    │                  │萬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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