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環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大眾商業銀行台北分│96年9月30日 │60,024元 │LA0000000 ││ │限公司 李惠鈞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