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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12號

聲請人
長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1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長藝有限公司 吳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景│96年8月24日 │26,723元 │3762 ││ │鳳 │美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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