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41號
- 聲請人
- 品益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4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虎國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台北世│97年6月10日 │52,133元 │CN0000000 │ ││ │孔慶虎 │貿中心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