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90號
- 聲請人
- 明達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9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林信志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97年11月24日 │6,000元 │XC0000000 │ ││ │ │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