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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丁蓓蓓黃明發周玉琦

  • 當事人
    星宇儀器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星宇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英權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星宇儀器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97年8月30日 │91,770元 │AB0000000 │ │ │ │甲○○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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