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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周祖民賴武志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提出本件工程責任險之保險契約。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就本院97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之爭執事項,逐項具體表示意見,並附相關法律依據或實務見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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