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提出本件工程責任險之保險契約。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就本院97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之爭執事項,逐項具體表示意見,並附相關法律依據或實務見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