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提出本件工程責任險之保險契約。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就本院97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之爭執事項,逐項具體表示意見,並附相關法律依據或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