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瑞華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有事實尚待調查,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北簡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應於3日內陳報支付北都汽車公司22萬元之監工之姓名、地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