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 原告
- 台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重義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棋律師
- 被告
- 達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倩玉
- 被告
- 鹿鴻恩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台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重義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重信,嗣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變更為周重義,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周重義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因周重義迄未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