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勞訴字第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