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中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