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被告
中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6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貳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