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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6號

聲請人
夏昱蘭即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
聲請人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惠玲為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吳惠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惠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認證書暨法人資格證明、聲請人承諾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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