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甲○○即八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八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八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八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上開聲請,業據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21號卷宗核閱屬實,並經聲請人提出股東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