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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7號

聲請人
陳茂欽即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寬和(身分證:Z000000000)為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茂欽即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所編製之各項財務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吳寬和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寬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同意書、身分證影本、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賸餘財產分配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並據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478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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