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6號
- 聲請人
- 李亭亭即新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新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亭亭為新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李亭亭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亭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新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願任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清算申請書收據聯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47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