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家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丙○○
甲○○
一、債務人家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郭陳慧珍、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家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乙○○○、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