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玉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全適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敏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姜子明
姜慧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