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豫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