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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7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丙○○
3號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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