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9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