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9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鼎峰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3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44 條規定,支票準用之,經查本件除記名支票(票號:AW0000000) 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故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