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鉑楦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原請求究係以美金或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