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詹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支票受款人係億盛工程行(票據權利人為億盛工程行,亦即聲請人是否為詹世傑即億盛工程行,若是請更正當事人);又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即為公司票,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亦即請求之相對人是否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若是請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