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支票受款人係億盛工程行(票據權利人為億盛工程行,亦即聲請人是否為詹世傑即億盛工程行,若是請更正當事人);又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即為公司票,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亦即請求之相對人是否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若是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