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詹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支票受款人係億盛工程行(票據權利人為億盛工程行,亦即聲請人是否為詹世傑即億盛工程行,若是請更正當事人);又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即為公司票,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亦即請求之相對人是否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若是請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