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3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
- 即債權人
- 振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逸龍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振煒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零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