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全適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