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安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博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8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 理 人 張安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惠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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