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一、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九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他清算人之情事,經本院於98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是聲請人對九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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