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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4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澐泰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提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及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於98年5 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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