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意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水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興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4355 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意滿有限公│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500000│司,興順混│5月04日起  │││││元│凝土有限公│││││││司││││├──┼───┼─────┼──────┼──────┼───────┤│ 2 │新臺幣│意滿有限公│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553500│司,興順混│5月25日起  │││││元│凝土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意滿有限公司簽發之下列支票二張
     :1.發票日98年5 月3 日,提示日98年5 月4 日,面
     額新臺幣500,000 元,票號DR7681946 號,付款人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延平分行。2.發票日98年5 月23日,
     提示日98年5 月25日,面額新臺幣553,500 元,票號
     DR7681947 號,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二)未料屆期經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竟遭存款不足理由退
     票,均無法兌現,雖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又債
     務人興順混凝土有限公司為該支票的背書人,依法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
     。又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50 8條規定,聲請貴院對債權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