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意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水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興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4355 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意滿有限公│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500000│司,興順混│5月04日起 │││││元│凝土有限公│││││││司││││├──┼───┼─────┼──────┼──────┼───────┤│ 2 │新臺幣│意滿有限公│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553500│司,興順混│5月25日起 │││││元│凝土有限公│││││││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意滿有限公司簽發之下列支票二張 :1.發票日98年5 月3 日,提示日98年5 月4 日,面 額新臺幣500,000 元,票號DR7681946 號,付款人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延平分行。2.發票日98年5 月23日, 提示日98年5 月25日,面額新臺幣553,500 元,票號 DR7681947 號,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二)未料屆期經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竟遭存款不足理由退 票,均無法兌現,雖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又債 務人興順混凝土有限公司為該支票的背書人,依法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 。又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50 8條規定,聲請貴院對債權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