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慧慧即七寶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