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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慧慧即七寶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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