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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5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5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源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郁東營造有限公司、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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