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5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5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源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定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郁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憲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