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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8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8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係依貨款或票款請求,並表明正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為貨款,其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依法定年息5%計算;如為票款,請提出退票理由單表明是否已屆期經提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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