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金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樓、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8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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