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城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付款之依據(本件所檢附之合約債權人為龍城金屬工程行而非聲請人,若聲請人名稱有誤,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